【台灣醒報記者陳思翰台北報導】針對消保法「七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」條例,四大出版公協會今天共同表示,消保法是根據實體商品制定的規範,不適用數位內容產品,他們呼籲政府盡速修法,建立完善的數位內容產品交易制度,以保障消費者和業者的權益。
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、台灣數位出版聯盟、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和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,今天共同舉辦對消保法第19條「七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」立場說明記者會,四大公會理事長皆應邀出席。
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表示,數位內容產品在性質上與實體商品有很大的不同,消保法第19條則是以實體商品為基準訂定,七天的鑑賞期對數位商品而言,都可能超過一般的完整使用期,使業者權益受損。
他也說,外國在遇到相同情況時,數位商品業者在退款比例高達30%的情況下,就將定價提高30%,讓善意的付費使用者受到鑽漏洞的消費者影響權益,形成惡性循環,台灣為阻止類似情況發生,就應盡快處理相關條例。
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認為,漫畫、遊戲、雜誌或音樂等數位商品的使用期很短,不到一天的時間就能閱覽或使用完畢,他建議,政府應以產品特性來分類管理,並要求業者提供適當鑑賞方式,如電子書可提供試閱第一章、電子雜誌提供試讀部分單元或提供遊戲第一關試玩等方法。
俞國定也建議,完善的數位內容產品交易機制,要有完善的產品試用制度和退款系統,讓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,能有管道申訴並獲得補償。同時,業者也要自律,提供適當鑑賞期和良好的產品品質,如此一來,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。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19/115/2vbp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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