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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)陸正撕票案,最高法院今天判處主謀邱和順死刑定讞。最高法院指出,案件纏訟多年是因被告一再主張遭警方刑求,為求審慎,才將案件一再發回更審。

邱和順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羈押最久的人犯,也是今年第11個遭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,並使待槍決人數累積至50人。

判決指出,邱和順等人因缺錢花用,計劃綁架孩童勒贖,民國76年12月21日傍晚,在新竹市北大路強拉在補習班外玩耍的學童陸正上車,因陸正極力反抗,邱和順以手摀住陸正口鼻,遭陸正咬傷手,邱憤而掐昏陸正並拿刀刺入陸正腹部,由共犯裝袋丟入新竹崎頂海邊。

邱和順等人並從陸正書包取得陸家電話號碼,向陸家勒贖新台幣100萬元得逞。

此外,邱和順等人另遭控在同年11月24日,約出經營大家樂、在國泰人壽竹南營業處任職的柯洪玉蘭,向她索討50萬元不成,將她殺害分屍。

檢方當年起訴的12名被告,在歷審中陸續判刑定讞,高院今年5月更十一審時,被告只剩邱和順、林坤明和吳淑貞3人。邱和順自一審至更十一審均遭判處死刑,最高法院今天以強盜殺人及擄人勒贖兩罪,判處邱和順兩個死刑定讞,林坤明被判處17年、吳淑貞判10年。全案定讞。

最高法院指出,案件纏訟至今才定讞,是因邱和順等人一再主張遭刑求、逼供,最高院為求審慎,才一再將案件發回更審。

最高法院表示,高院更六審時,雖勘驗所有警詢錄音,但當時僅勘驗被告有無哀嚎;更十審合議庭則仔細將警詢內容翻成譯文,但因程序及判決理由仍有瑕疵,再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。

高院更十一審合議庭審理期間,多次勘驗警詢錄音及錄影,均無法證明警方有刑求,且共犯對重要案情供述一致,仍認定被告自白並非不法取供;另審酌吳淑貞與其他共犯當年曾向陸正父親陸晉德下跪認錯,並供出陸正被邱和順殺害、棄屍海邊,認定邱和順犯案。

最高法院認為,更十一審合議庭認事用法、量刑均無違誤,今天駁回被告上訴。

最高法院指出,雖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擔任監察委員任內,認定刑警張世雄等人曾對同案被告余志祥、陳仁宏以不法手段取供,但余志祥等人遭不法取供的供詞未採為證據,對判決沒有影響。1000728

(中央社 100年7月28日)

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28/5/2vvvn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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