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委直指中選會執行不力
〔自由時報記者陳慧萍、林恕暉/台北報導〕為有效打擊賄選,立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,增列提名賄選候選人的政黨處以連坐處分等規定,但實際執行成效不彰,迄今只處分四件,且不分情節輕重都處以五十萬元最低罰鍰。監委調查認為中選會執行不力,要求訂定裁罰標準,落實執法,避免衍生爭議。
監察院上週通過監委黃煌雄、洪德旋調查報告指出,據法務部統計,選罷法修正增列賄選、妨害選舉等政黨連坐規定,至今年七月止,判刑有罪確定者為一百三十三人。但另依中選會說明,經列管共計廿八人,其中判決確定者為十三人。顯見各主管機關對於賄選遭裁判有罪人數統計方法不一,中選會應加強聯繫機制,建立資訊平台,有效掌握完整資訊。
中選會主委張博雅對此表示,賄選政黨連坐處分,是由縣市選委會決定裁罰額度,罰鍰額度非中選會決定。
中選會將研議訂裁罰基準
中選會官員表示,中選會法政處將研議訂定裁罰基準的可行性,近日將邀各縣市選委會、法務部、司法院等單位研商因應方式。
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一二條規定,政黨推薦候選人犯妨害選舉、賄選等罪,判刑確定者,處政黨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。
監委調查報告指出,中選會列管賄選判決確定者十三件,但其推薦政黨已經各主辦選委會裁罰者,截至今年七月十四日止只有四件,且其推薦政黨均被處以法定最低額度五十萬元罰鍰。
經查,這四件情形分別是:九十七年第七屆立委選舉,大道慈悲濟世黨苗栗縣第二選區候選人賴金明賄選案。九十九年宜蘭縣南澳鄉第十九屆鄉民代表選舉,國民黨候選人游文財賄選案。九十八年第十六屆苗栗縣造橋鄉長選舉,國民黨候選人陳鳳英賄選案。九十八年第十七屆苗栗縣議員選舉,國民黨候選人練錫忠賄選案。
執行政黨連坐處分待改善
監委指出,這四人違法情節輕重不一,法院判決科刑亦輕重有別,其中三人都是國民黨推薦,各主辦選委會卻一概處以法定之最低額度,不盡公平。中選會應訂定執行該法之相關裁量基準,提供各主辦選委會行使裁量權之參考準據,避免衍生爭議。
由於法務部所做統計並未列出候選人之政黨類別,選委會仍須另行篩選統計,調查報告特別指出,中選會以各法院函送之各審級相關判決書,一一篩選建檔比對列管,除耗費相當人力作業外,亦難保執行上毫無缺漏,顯見對於執行該法之落實,尚有加強改善之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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